{{ $t('FEZ001') }} 林琬菱
{{ $t('FEZ002') }} 學務處|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1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107759號函辦理
說明: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納管,未掛牌上路,警方將依法取締。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應遵守之規定:駕駛人需年滿14歲,需配戴合格安全帽、 不可騎上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不得載人、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不可酒駕與毒駕,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
二、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相關作業規定及懶人包等資訊,可至交通部公路局建置「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 /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參考(包含中、英、 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等7國語言)。
三、檢附宣導文稿及宣導單供參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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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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