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5日北市教特字第11330833461號函辦理。
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違反舞臺比賽區域範圍之扣分事項: 1、參賽學生演出時超出各類組舞臺比賽區域,扣總平均 分數0.5分。 2、舞臺比賽區域尺寸有調整需求,未依規定於報名截止 前提出申請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二)明定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舞 臺比賽區域,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 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三)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者) 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 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
(四)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 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 單位得予以驅離: 1、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2、攜帶寵物。 3、演出中進出觀賽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 4、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五)明定為鼓勵創意,比賽劇本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
1、若有挪用、改編,需於提交之劇本封面註明出處(就 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 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或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檢附佐證資料)。其他參賽團隊如有前述疑義,應 於比賽後3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並具名送本委員會 提出申訴(未檢具佐證資料並具名者不予受理),並 交付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被申訴團隊應於 通 知申覆之日起3日內提出申覆: (1)逾期未提出申覆者視同放棄提出申覆資料,並依評 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辦理。 (2)經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判定,未於劇本封 面註明出處或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且確為抄襲他 人創作者,被申訴團隊之劇本評分以零分計算;倘 經判定無抄襲疑義則維持原評分。
2、參賽團隊應於決賽報到時提交劇本切結書,倘有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者,需自負法律責 任。
3、參賽團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等第、追回獎狀 及獎盃或獎牌: (1)參賽劇本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涉 訟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2)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同學校再次以 相同劇本報名參賽者。
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 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 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旨揭要點可逕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drama/)最新消息專 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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