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39343號函辦理。
說明:
一、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 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 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三、本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 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 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置放於擋風玻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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