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
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請貴校加強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
辦理。
二、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
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
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
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
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
入獸鋏。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
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請協助加強宣
導,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
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
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四、檢送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單張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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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1-29
{{ $t('FEZ014') }}2024-02-28|
{{ $t('FEZ004') }}2024-01-29|
{{ $t('FEZ005')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