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幼兒園|
臺北市113學年度第二學期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
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 收費期間 | 備註 | |
學費 | 半日制:5,150元、全日制:7,000元 | 1 學期 | 「自111年8月起,第1胎子女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第2胎以上、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行政院及本市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 | |
雜費 |
半日制:2,745元、全日制:2,955元 |
1 學期 | ||
代 辦 費 |
材料費 |
半日制:290 元、全日制:345 元 |
1 個月 | |
活動費 |
半日制:230 元、全日制:230 元 |
1 個月 | ||
午餐費 | 全日制:968 元 | 1 個月 | ||
點心費 | 半日制:610 元、全日制:1,130 元 | 1 個月 | ||
代 收 費 | 保險費 | 依統一公告金額辦理 | 1 學期 | |
家長會費 | 120 元(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 1 學期 | ||
其他費用 | 按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 |||
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節錄)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第 7 條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已繳費用、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應發還成品,不予退費。
三、代收費:除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規定之教育部公告事項辦理退費外,家長會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費。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未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其辦理代收費之退費同前項第三款規定。但公立幼兒園幼兒轉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就讀者,其學費及雜費,不予退費。
前二項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教保服務機構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幼兒家長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辦理退費:
一、幼兒因故請假,於請假日一日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且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
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有第一項應退費情形者,應按幼兒家長當月已繳費用,乘以幼兒當月請假或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
公立幼兒園如遇天然災害依規定停課者,其收取下午六時起至六時三十分止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應按幼兒家長當月繳交之該時段費用,乘以當月停課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覈實計算其退費。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應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之午餐費及點心費,不予扣除。
第二項至第四項退費數額應計算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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